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
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者,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三日以
上,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依本法第五十二
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三款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
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四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
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
。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遞送,並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得由各業務單位採購。
第六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
十分之一之採購。
第七條
前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
二、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
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