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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國際及兩岸事務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服字第1080011178 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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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之國際及兩岸參與,藉由姐妹縣市及國際及兩岸其他重要城市之間實質交流,開展民間外交,提升國際地位,增進國際及兩岸與本縣交流活動,特設南投縣政府國際及兩岸事務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國際及兩岸事務政策研擬事宜。
        (二)協助規劃本縣與姐妹市及其他重要城市間有關文化、觀光、產業等各項交
              流活動。

        (三)有關本縣與國際及兩岸間訪問考察之協調聯繫接待事項。

        (四)有關本縣農特產品行銷國際及兩岸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協助推動其他國際及兩岸交流事宜。

        (六)其他與國際及兩岸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四十一人至五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各相關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上級機關、本縣各農會、宗教文化團體、社團代表、產業界及熱心參與國
                際事務之人士。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若干人,由主任 
        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指示,綜理本會有關事務;幕僚作業,由本府
        計畫處辦理,相關單位協助。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七、本會下設社會交流組、經濟產業組、觀光文教組及行政支援組等工作小
        組,其任務分工如下:

(一)任務分組(詳如附表一)

1.社會交流組:由民政處、社會及勞動處、新聞及行政處、人事處、衛生局、環保局組成,召集人由民政處長兼任之,綜理有關本小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2.經濟產業組:由農業處、工務處、建設處、地政處、財政處、主計處、稅務局組成,召集人由農業處長兼任之,綜理有關本小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3.觀光文教組:由觀光處、教育處、文化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組成,召集人由觀光處長兼任之,綜理有關本小組業務,其他單位成員協助推動。

4.行政支援組:由新聞及行政處、計畫處、政風處、消防局、警察局組成,召集人由新聞及行政處長兼任之,負責協助主政單位處理相關事宜。

       (二)工作範圍

1.外賓屬禮貌性拜會或係受邀及一般訪問、結盟交流等事宜,由本府民政處負責。

2.考察本府相關業務,依據參訪目的及交流實質業務性質(如附表一),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負責;若涉及數單位,由參訪重點之業務單位負責,或者以外賓參訪之來文第一項考察業務為主,指派業務單位負責。

3.同時要求禮貌性拜會縣長或副縣長及考察本府相關業務時,同上項辦理。

4.本府相關業務單位邀請外賓時,由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負責。

各工作小組之工作事項及應行配合事項,依南投縣政府接待外賓作業程序(如附件一)辦理相關事宜。

八、本會各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隨時由小組召集人召開工作會議。

九、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工作小組負責辦理,並副知相關單位,涉
        及本府各局處業務事項,各局處應予配合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執行情
        形,由各工作小組負責單位定期檢討提報。

十、本會得視任務需要,邀請部分與議題相關委員出席,並得邀請學者、專
        家、各鄉(鎮、市)公所、民意代表、民間社區團體及在各該國投資之工商
        業界人士列席或參與活動。
十一、本會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及受邀列   
         席之社會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