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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080083491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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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醫師醫療服務品質,保障病患就醫權益,促進縣民健康,依據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及醫師懲戒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南投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掌理醫師法第二十五條所定醫師懲戒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及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及單一性別委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各一人,由本府衛生局派員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全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全部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在場,始得進行表決;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者,應有全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全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在場始得表決,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自行迴避或被聲請迴避之情事,其人數不列入前項人數之計算。

八、本會之主任委員、委員及應邀出席之專家學者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