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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業鍋爐改善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工字第1080161280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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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轄區內工廠使用之工業鍋爐改善作業,依據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第九點成立工業鍋爐改善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工業鍋爐改善行政協處平台」,以通案或個案協處方式,協助工業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柴油或能源整合中心提供之蒸汽之改善過程中,遭遇行政困難需協處者。

(二)本小組成員各依權責,予工業鍋爐改善作業必要之協處,如道路開挖許可、鄰近管線尋覓、所轄土地工程實施同意等;彙報協處結果予推動小組續予追蹤、協商。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二)消防局副局長。

(三)工務處副處長。

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建設處辦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視需協處案件數或難易度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不克參加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非本小組委員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單位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除外)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差旅費,所需經費由本府標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