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南投縣政 府(以下簡
稱本府)掌理推動家庭教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督導,綜理
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 六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
商輔導、活動推展等相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任務編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第 九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