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稱本條 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府為使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處理裁罰作業時,能審酌有據 確實依據行為人實際態樣及程度,予以適當數額罰鍰,以符公平正義原則,爰於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法定裁罰額度內,分列裁罰等級、額度詳如附表,俾為查 獲案件時之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