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3 2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單位評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家字第109009570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表揚積極推動家庭教育工作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鼓勵
    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評選對象為於南投縣立案之終身學習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社會
    團體。但最近二年已獲績優單位者,不得參加評選。

三、參加評選單位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志願工作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九)推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十)在偏遠地區從事家庭教育活動,對當地家庭教育有具體貢獻者。
   (十一)其他推展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四、參加評選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填寫評選表(附件一)及相關佐證資料一式五份,連同電子檔案函送本中心,以
    送達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五、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社會公正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小組,並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小組召集人。
六、評選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以書面檢核進行審查,符合資格者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評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參加單位應進行10分鐘簡報與委員問答,獎勵名額由評選小組視實際情況決定。
七、評分項目及指標自評表如附件二,包括「人力培訓」、「家庭教育推廣實施」、「計畫評估」及「特殊事蹟」。
八、經評選獲獎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獎勵:
    (一)由本府公開表揚,除頒給獎牌(狀)外,並視預算編列情形酌發獎勵金(禮卷或獎品),另依其屬性給予單位承辦人及主管行政敘
        獎。

    (二)由本府推薦參與區域性社教有功團體及個人之甄選,或推薦參與全國性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之甄選。
   
(三)獲獎單位優良事蹟資料,本府得上網公告或公開陳列展示。
九、獲獎單位如違反家庭教育倫理或良善風俗者,經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獎項。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