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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原輔字第1090158935號函
法規體系: 原民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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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以下簡稱語發會),負責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
二、語發會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原民局)局長及教育處處長兼任,均為當然委員,餘委員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機關代表三人:由信義鄉、仁愛鄉及魚池鄉等公所推派代表聘之。
 (二)轄下原住民設戶籍人口之原住民族代表五人至十六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設戶籍人口之民族,原則應以本縣原鄉族群布農、賽德克、泰雅、邵、鄒族及都會區阿美族等設置一名委員,其餘民族應考量族人設籍人數、實際居住情形及族語教育需求等,經評估該委員設置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後酌予增設;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語發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前點規定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任滿為止。
四、語發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民局輔導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語發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長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相關業務承辦派兼之。
五、語發會委員會議以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連署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語發會委員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語發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惟經發言委員同意公開,不在此限。
八、語發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 姻親之事項,應行迴避。
九、語發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等代表進行意見交換及溝通協調。
十、語發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語發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請領出席費、交通費、誤餐費、審查費及業務相關支出費用。
十二、語發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或本府相關預算編列支應。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