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及社區從事家庭教育之推展、課程教材之設計、活動之推廣及輔導與諮詢等,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家庭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落實家庭教育之研究推展,以健全家庭功能,促進社會和諧。
(二)召募家庭教育輔導團成員,建置專業師資人才資源庫,研發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教材資源,實施教學及活動。
(三)輔導學校、社區推展家庭教育課程教材設計及活動,以提升學習成效。
(四)提供家庭教育諮詢服務,激勵教師服務熱忱,協助學校、社區提供諮詢家庭教育服務。
三、輔導團之組織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
(三)各領域召集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本縣國中小學校長擔任。
(四)輔導員若干人,為具有家庭教育專業知能之校長、主任或經培訓之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擔任。並指派若干學校成立家庭教育工作站。
前項輔導團成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輔導團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輔導團獎勵措施如下:
(一)輔導團於每學期結束後報請本府敘獎:副團長、執行秘書、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及家庭教育工作站學校承辦人,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二)輔導團得對擔任教學觀摩表現優良之教師,提報本府頒發獎狀,如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六、輔導團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研提次年度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除申請教育部補助外,本府得視財政狀況編列相關預算。
七、輔導團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付授課鐘點費、訪視費及交通費等。
八、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