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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00247296號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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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中央核定之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推動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以下稱辦理單位)。

三、補助範圍:
(一)已獲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定補助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增建或新建工程案。
(二)已獲衛福部核定補助之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之地方創生長照衛福據點整備增建或新建工程案,並以該國中學區未設置日間照顧機構、小規模多機能機構或團體家屋為限。
四、補助原則:
(一)配合款:依衛福部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九十),補助辦理單位百分之五配合款。
(二)請增經費項目及負擔:
1.發包工程款:因物價上漲或原估價過低之公告招標案,經上網流標達三次以上致工程未能如期發包,並經辦理單位檢討需調整預算且向衛福部請增經費未獲同意時,補助辦理單位新增款項,最高上限為百分之五十,餘由辦理單位分攤。
2.其他工程款:於工程進行中因其他原因新增(如新增工項、假設工程漏列項目等)之必要費用,補助辦理單位新增款項,最高上限為百分之五十,餘由辦理單位分攤。
五、申請程序:
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
(一)配合款:
1.核定函表影本。
2.機關領據(收據)。
3.自籌款證明。
4.納入預算證明。
(二)發包工程款(如附件申請書):
1.無法決標證明(如流標紀錄)。
2.工程發包檢討會議紀錄。
3.近年計畫性質及工程規模相當之工程發包金額資料,敘明本案每平方公尺新建單價、規劃設計及監造等相關工程項目所需經費之計算方式與總價。
4.工程預算對照表。
(三)其他工程款(如附件申請書):
1.新增款項原因及佐證資料。
2.工程預算對照表。
六、審查方式:
(一)由本府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審定。
(二)以分年補助之計畫,辦理單位需確定可籌得以後年度配合款,始得予以補助。
(三)本府於受理申請補助計畫後,得派員會同有關單位實地查訪。
七、注意事項:
(一)補助原則所列各款情事,每案以申請一次為限,請辦理單位務必審慎評估。
(二)未依規定執行補助計畫,或於行政上有重大疏失,或藉故拒絕、 推諉本府所為合理建議,或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或未編列分擔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本府得以書面限期命辦理單位返還補助款。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