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二、災害處理應分別按搶修、修復、及改善三階段辦理:
(一)搶修:災害或事故發生阻斷交通或影響行車安全時,由本府簽訂之搶災、搶險開口契約廠商辦理,搶修至恢復交通及行車安全之路況為止。
(二)修復:完成搶修後所需續辦之修復工程(包括附帶之必須改善)由相關災害復建工程或道路養護經費辦理。
(三)改善:發生災害路段,基於安全需要,除辦理附帶之必須改善工程以外,週邊尚須另行辦理改善或增設者,得一併辦理。
三、工程發生災害,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已完工或正在施工中之新工或改善工程應依照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之:
(一)完成驗收而尚在保固期之工程:
1.災害發生之時間如尚在保固期內,且發生災害原因,如屬原承包商施工不良而導致者,其受災部分應按契約約定由原承包商負責無償原式修復。若承包商遲不辦理修復,得由本府代辦修復,所需費用追繳償還。
2.災害發生之時間在保固期內,其原因經查明確為人力不可抗拒或非承包商施工不良導致者,應另編災害修復工程預算書,辦理修復工作。
(二)已完工尚未完成驗收之工程:已完工而尚未正式驗收前之工程發生災害時,由原承包商負責修復。若承包商遲不辦理修復,得由本府代辦修復,並向投保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將理賠款撥交本府,其有不足者得扣減工程款抵償。
(三)未完工之工程:尚在施工未完工之工程發生災害時,由承包商提出修復計劃,變更工程進度表及工作天數:並向投保工程綜合保險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理賠款撥交本府後,並視實際修復進度撥付修復款。
四、復建工程得聘請專業技師參與,同時提供符合現地需求之工法及經費概算,提供本府彙報復建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