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災害發生後,依據災害防救法徵調緊急評估人員,依責任分區並於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評估及損害判定,以避免造成人員傷亡及二次災害,而有利於實施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依本作業原則之作業分工如下:
(一)本府建設處:
1.平時整備事宜:
(1)負責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機制的建立、推動執行。
(2)定期檢討更新緊急評估人員名冊、資料庫。
(3)整備緊急評估所需物資、裝備。
(4)印製緊急評估表格、危險標誌及緊急評估人員身分識別證。
(5)每年辦理緊急評估人員動員演練至少一次。
2.災後緊急應變事宜:
(1)啟動緊急評估人員徵調動員通知及辦理團體保險。
(2)協調緊急評估人員依分配之責任區進駐並配合各區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工作。
(3)開具緊急評估人員徵調書或廢止徵調證明文件。
(4)辦理受災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處理事項。
(5)張貼危險建築物標誌及限制使用或拆除處理事項。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講習。
2.協助編組、建置、更新緊急評估人員資料庫及動員等工作。
3.參與本府每年度辦理緊急評估人員動員演練。
4.預先規劃支援機制,以利人員緊急調度。
5.協助災害後緊急評估人員之徵調作業。
6.派員進駐本府災害應變中心之建設處緊急應變小組參與作業。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1.平時整備事宜:參與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演練、講習。
2.災後緊急應變事宜
(1)負責協助各責任區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任務的運作及執行。
(2)協助提供緊急評估人員之集合地點及其交通路線資訊。
(3)災害發生後派請村(里)長、村(里)幹事勘查災區狀況,填具緊急通報表協助描述災害後建築物之破壞情形,以供緊急評估人員研判緊急評估作業進行之先後順序。
(4)指揮召集村(里)長及村(里)幹事擔任災害後緊急評估領勘人員(以下簡稱領勘人員),陪同緊急評估人員至災害地點進行緊急評估作業。
(5)建築物經緊急評估有危險之虞者,立即通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並依本府指揮官指示,即刻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及損害區域張貼危險標誌,迅速公告週知。
(6)通報警察局劃設危險建築物警戒區,疏散安置災民,禁止人民進入。
(7)蒐集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送交本府。
三、緊急通報表僅供緊急評估人員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使用,乃為建築物使用公共安全之維護,不能作為社會救助或相關補助證明使用。
緊急通報表應由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後分類通報各鄉(鎮、市)公所之社會、民政、工務或建設等單位,先予彙整初步清查釐清後,再將有危害安全疑慮之建築物彙報本府,由本府依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四、災害發生後本府立即成立並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啟動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動員機制,利用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徵調緊急評估人員至指定地點報到。
如評估人員不足,立即向中央請求支援。
通訊系統全面癱瘓,各單位必須不待通報立即派員進駐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經由人力傳遞、警政、消防支援衛星電話、偏鄉無線電傳播、遠距離廣播或傳播媒體等管道傳送,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每組緊急評估人員經由二位專業技師公會成員會同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至緊急通報表所提報之地點進行緊急評估作業:
(一)經緊急評估結果後,依墜落物或傾倒物受災程度影響建築物安全經緊急評估人員判定有危險應暫時停止使用時,張貼黃單並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須經排除危險認定後始得解除及使用。
(二)經緊急評估結果後,依墜落物或傾倒物受災程度影響建築物安全經緊急評估人員判定有危險應暫時停止使用時,張貼紅單並劃定一定區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須經補強認定或拆除危險建築物後始得解除。
五、緊急評估之相關費用:
(一)動員演練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徵調人員補償費:每人每日補償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交通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四)餐飲費:每人每日發給新臺幣一百元整。
(五)團體保險:徵調緊急評估人員期間,應投保意外險,最低保險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依本作業原則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府建設處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有關徵調人員補償費、交通費、餐飲費及團體保險等費用,由本府建設處先行檢討由原核定預算內相關經費支應,如確有不足時,專案報府核撥災害準備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