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由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輔導團及承辦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人員組成。
第 三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特殊教育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之意見。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提供教師各項特殊教育教學資源、學生所需評量工具、適性教材、教育輔具之申請、彙整與借用及特殊教育諮詢等事宜。
四、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協助辦理資優鑑定、相關研習及活動、教材彙編、資優方案規劃等資賦優異教育相關事宜。
五、承辦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人員協助統整、提供南投縣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及學校各項有關特殊教育工作申請、登錄等事宜。
六、特殊教育輔導團協助本縣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並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
前項所列單位組織之運作,應有專設地點,由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受理家長、學校各項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申請。
第 四 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本府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教育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組織應於申請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組織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組織最新訊息及動態。
第 五 條 本府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組織之聯繫與合作及檢核運作績效。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