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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3 2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申請設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12013803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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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縣政府為協助雇主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友善職場育兒措施,依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特訂定須知及相關書表格式。

二、   政府機關()、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籌備完竣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填具申請書,並依附表檢具相關文件依序排列(一式五份),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設立許可,經本府教育處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招生。

三、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  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  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但有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設置之空間如下:

(一)   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且幼兒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二)  配膳室或廚房:得單獨設置或與政府機關()、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共用。

(三)  盥洗室(包括廁所):以設置於室內活動室為原則;未設置於室內活動室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空間之面積,不得計入第一款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總面積計算。

五、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若其場址空間經評估未能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者,得使用下列場址之一辦理:

(一)   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使用場址以外之同一棟合法建築物其他空間。

(二)   距離前款同一建築物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合法建築物之空間。同一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每一合法使用之場址,於直線距離四百公尺內以設立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為限。

六、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一)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二)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

1.員工子女、孫子女,包括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之政府機關()及公營公司之員工子女、孫子女。

2.需要協助幼兒。

3.前二以外幼兒。

七、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配置人員:

(一)   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且每一辦理場址應至少配置二名教保服務人員。

(二)   主任:以專任或兼任方式配置,並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三)   護理人員:以兼任或特約方式為之。

(四)   職員:得視需要配置。

(五)   廚工:得視需要配置,並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為之。

八、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幼兒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工作型態之需求,經本府核准後,提供幼兒過夜服務,並依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本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命其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應妥善安置幼兒;其為自行辦理者,並應妥善安置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員工。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