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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寒害災情查報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120138767號函頒訂定
法規體系: 農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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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寒害災情查報通報功能,確實掌握寒害災情狀況,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迅速傳遞災情,俾利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二、災情查報通報權責單位(機關)及通報人員:

(一)農政系統:農業處(公所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及農情調查員)

(二)消防系統:消防局(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體)

(三)警政系統:警察局(警察勤務區員警、義勇警察及民防協勤人員)

(四)社政系統:社會及勞動處(公所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及社區志工)

(五)衛政系統:衛生局(衛生所、轄區醫院)

(六)原民系統:原住民族行政局(原鄉地區公所人員)

   本府農業處、消防局、警察局、社會及勞動處、衛生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權責單位(機關))應建立前項通報人員名冊

及聯繫窗口(含電話)並督促其每六個月函報異動情形(如無異動亦

須函報),以利掌握災情資訊 。

三、災情查報通報程序及處置如下:

(一)本縣寒害災害應變中心未開設期間:

   1.通報人員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通報各權責單位(機關)採取必要之處置。

2.各權責單位(機關)依相關規定通報各中央主管機關。

(二)本縣寒害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

   1.通報人員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通報各權責單位(機關)採取必要之處置。

   2.各權責單位(機關)接獲災情通報後,應通知本府寒害主政單位(農業處)採取必要之處置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四、災情查報通報項目如下:

(一)農作物受損情形。

(二)人員傷亡及受困情形。

(三)弱勢族群安置情形。

(四)高山道路結冰情形。

(五)原鄉地區受災情形。

(六)其他受損情形。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由各權責單位(機關)訂定寒害災情查報表或查報系統,以利通報人員報送災情資訊。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