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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交通工程及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016759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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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改善本縣交通運輸系統、促進公共運輸、規劃智慧化運輸、推動停車收費及管理交通工程業務,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南投縣交通工程及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所長之命襄理所務。

第 三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交通管制工程課:號誌、交通控制設備等工程之規劃、新設、改善及維護管理;縣鄉道交通安全設施等工程、縣鄉道易肇事路段(口)及縣鄉道路標線標誌、反射鏡之規劃及審查;縣轄道安會報(工程小組)業務彙整。

二、停車管理工程課:縣轄候車亭等工程之規劃、新設、改善及維護管理;停車政策研擬、公私有停車場設立、變更案件之審核事項、路外及路邊停車場統籌及管理、停車費催繳、無人機申請及管理、停車場登記證核發。

三、運輸規劃課:縣轄轉運站等工程之規劃、新設、改善及維護;交通政策研擬、大眾運輸業管理、全縣捷運路網評估、市區公車管理及計程車費率、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

第 四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九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