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各鄉(鎮、市)公所(下稱公所)
發放鄰長工作協助費(下稱補助經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鄰長,係指依南投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
由村(里)長遴報公所聘任之人員。
三、本府於年度總預算編列前,調查各鄉(鎮、市)所轄鄰數,據以編列概
算。
公所於前項調查後始提報增鄰需求者,新增鄰數不予列計;其所需補助經
費由本府及公所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經費。
四、前點相關補助經費本府得視財政狀況及年度預算審議結果,予以調整,公
所如逾越補助額度應自行負擔所生費用。
五、鄉(鎮、市)所轄之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無鄰長之空鄰。
(二)
鄰長職務由村(里)長、村(里)幹事或其他公所人員兼任或代理。
(三)
其他依法令不得補助之情事。
六、本府於預算通過後,函請公所於補助當年度四月底前,檢附領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函送本府核銷及撥付補助經費。
七、本府撥付之補助經費,公所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八、補助原則規定如下:
(一)補助經費以村(里)或個人為單位檢附收據向公所辦理核銷,不得逕
發現金。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受領事項。
2、實收數額。
3、受領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
4、受領日期。
5、領受人簽章。
(二)
補助經費會計作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補助經費倘涉及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支用原始憑證留存公所保管,並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鄰長因解聘、辭職或死亡時,凡當月在職者,皆以全月補助。
十、本府得視需求,不定期抽查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如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或不實核銷等情事,補助經費應予追繳。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