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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補助鄰長工作協助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治字第112023113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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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各鄉(鎮、市)公所(下稱公所)

  發放鄰長工作協助費(下稱補助經費)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鄰長,係指依南投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

  由村()長遴報公所聘任之人員。

三、本府於年度總預算編列前,調查各鄉(鎮、市)所轄鄰數,據以編列概

  算。

    公所於前項調查後始提報增鄰需求者,新增鄰數不予列計;其所需補助經

  費由本府及公所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經費。

四、前點相關補助經費本府得視財政狀況及年度預算審議結果,予以調整,公

  所如逾越補助額度應自行負擔所生費用。

五、鄉(鎮、市)所轄之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無鄰長之空鄰。

  () 鄰長職務由村()長、村()幹事或其他公所人員兼任或代理。

  () 其他依法令不得補助之情事。

六、本府於預算通過後,函請公所於補助當年度四月底前,檢附領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函送本府核銷及撥付補助經費。

七、本府撥付之補助經費,公所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八、補助原則規定如下:

  ()補助經費以村(里)或個人為單位檢附收據向公所辦理核銷,不得逕

      發現金。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受領事項。

    2、實收數額。

    3、受領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

    4、受領日期。

    5、領受人簽章。

  () 補助經費會計作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倘涉及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經費支用原始憑證留存公所保管,並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鄰長因解聘、辭職或死亡時,凡當月在職者,皆以全月補助。

十、本府得視需求,不定期抽查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如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或不實核銷等情事,補助經費應予追繳。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