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縣立及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學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評估安置及支持服務適切性,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
三、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導師安排。
四、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五、審議特殊教育方案、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教育輔具、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考試服務及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八、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社區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推動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十一、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二、規劃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設班計畫。
十三、評估學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之工作成效。
十四、促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之相關業務。
十五、處理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建議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由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組成人員如下:
一、處(室)主任代表。
二、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任代表。
三、普通班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五、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六、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七、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八、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九、教師會代表。
十、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組成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遭解聘者,學校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符合資格之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選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第 六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議案表決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