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徵收作業程序:
(一)南投縣非自來水用戶徵收清除處理費以按戶徵收,每年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統一徵一次,公所應於當年三月底前,調查更新完成轄內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開徵名冊,並於四月底前寄發繳費通知單,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二)公所以雙掛號通知民眾繳費,符合第三點規定者,公所就事實查明後,應檢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本府核定。
(三)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公所應以雙掛號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繳,屆期仍未繳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以每年清查一次以上,查有可執行標的時即予移送執行署執行。
(四)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公所應造冊列管並列入移交。
(五)公所收繳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徵收情形提報本府,本府據以辦理清除處理費用之分配,已開徵而未繳納之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保留,並列入決算之應收歲入款。
(六)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執行期間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應依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三、本要點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符合免徵之特殊情形及申請時應檢附資料項目如下:
(一)無人居住或房屋殘破不堪居住: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現勘照片及公所現勘紀錄、公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費單、申請免徵期間內用電證明或電表拆表停用資料、其他佐證資料。
(二)籍在人不在: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公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費單、申請免徵期間內用電證明、其他佐證資料。
(三)同址分戶:申請戶均實際居住,其中須有一戶繳費,且獨立戶或分戶戶長間屬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者(共同生活戶),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公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費單及其中一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費單(收據)、其他佐證資料。
(四)偏遠地區:非公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且距離垃圾清運路線三百公尺以上,並能提供垃圾委託合格清除處理機構文件者,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公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費單、檢附以門牌電子地圖查詢系統列印,標註清運路線與申請免徵地址之距離證明、委託清除契約書、其他佐證資料。
(五)其他:由公所視實際特殊情形辦理,檢附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