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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檢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獎勵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交字第11300462711號令
法規體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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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眾檢舉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案件(下稱逃逸案件)或提供證據資料協助破獲逃逸案件,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維護本縣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事故:指車輛於本縣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之案件。

(二)重傷: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之重傷。

(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指發生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案件。

(四)逃逸案件證據資料:指交通事故動態錄影檔案或其他證據資料,與主管機關既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破獲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者。

(五)提供人:指依本要點提供錄影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之自然人。

四、主管機關核發本要點獎勵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放獎勵金前應確認當事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資料。

(二)提供人提供錄影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因而偵破者,由主管機關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但主管機關所屬人員、本府各機關因執行職務獲得該資料之人員及該起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不適用之: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提供者,獎勵金由全體提供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提供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最先提供者(以主管機關收件時間為準)具領;無法分辨先後者,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五、主管機關發現提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領取之金額:

(一)匿名或提供不實之個人資料。

(二)同一交通事故案件,業已領取其他同性質獎勵金。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六、主管機關對於提供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主管機關編列當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時,不予發給獎勵金;經費不足時,由主管機關視經費餘額,採酌減方式發放。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