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
及身分關係揭露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
校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之公
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本法所規定之自行迴避、辦理補
助公告之方式、補助及交易行為前後之身分關係揭露等
應辦理之事項能有明確認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二) 政務人員。
(三)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
(四) 代表本府或公股出任所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五) 本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
等職務之人。
(六)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主(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含副主
管)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
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 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
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
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依法代理或兼任第一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
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辦
理下列事項:
(一)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必要時,
由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
(二)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附件一)
或「考績委員自行迴避通知書」(附件二),通知指派、
遴聘、聘任或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
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四、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
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
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彙報予本府政
風處。
五、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應辦理公告
(附件三),並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公開之。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含申請期間、補助項目、資格條件、
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
額概估等資訊。
六、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
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身
分關係聲明書」(附件四)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事前揭露表」(附件五);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事後公開表」(附件六)。
前項身分關係揭露及公開,於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適用之。
七、前點規定事項,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交
易行為成立後三十日內,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影本,以便簽取號移交本府政
風處辦理公開事宜,各機關團體亦得自行於機關網站辦
理公開事宜。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併
同補助或交易文件,由各機關團體依檔案法規定保存。
八、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補助及交易行為成立之時點如下:
(一)補助行為:於補助機關團體核定同意時成立。
(二)交易行為:簽訂契約時成立。
九、機關團體於辦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
、辦理補助公告之方式、補助及交易行為前後之身分關
係揭露事項遇執行疑義時,應依法務部製作各態樣執行
疑義說明辦理。(詳見本府政風處網站/廉政業務專區/
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