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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及身分關係揭露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政申字第1130063891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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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
          及身分關係揭露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
    校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之公
    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本法所規定之自行迴避、辦理補
    助公告之方式、補助及交易行為前後之身分關係揭露等
    應辦理之事項能有明確認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二) 政務人員。
  (三)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
  (四) 代表本府或公股出任所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五) 本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
       等職務之人。
  (六)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主(會)計、採購業務之主管(含副主
       管)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
       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 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
       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
       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依法代理或兼任第一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
    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辦
    理下列事項:
 (一)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必要時,
       由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
 (二)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附件一)
       或「考績委員自行迴避通知書」(附件二),通知指派、
       遴聘、聘任或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
    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四、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
    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
    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彙報予本府政
    風處。
五、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應辦理公告
    (附件三),並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公開之。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含申請期間、補助項目、資格條件、
    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
    額概估等資訊。
六、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補助
    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身
    分關係聲明書」(附件四)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事前揭露表」(附件五);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其服務之機關團體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事後公開表」(附件六)。
    前項身分關係揭露及公開,於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適用之。
七、前點規定事項,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交
    易行為成立後三十日內,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影本,以便簽取號移交本府政
    風處辦理公開事宜,各機關團體亦得自行於機關網站辦
    理公開事宜。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併
    同補助或交易文件,由各機關團體依檔案法規定保存。
八、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補助及交易行為成立之時點如下:
   (一)補助行為:於補助機關團體核定同意時成立。
   (二)交易行為:簽訂契約時成立。
九、機關團體於辦理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
    、辦理補助公告之方式、補助及交易行為前後之身分關
    係揭露事項遇執行疑義時,應依法務部製作各態樣執行
    疑義說明辦理。(詳見本府政風處網站/廉政業務專區/
    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