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縣立與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 三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二個月內,檢具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向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勵補助。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派員列席說明,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方案內容執行。
第 四 條 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應以校內、校際、學術單位與社區或企業結合,依據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會同相關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以學校本位或區域性之型態採行良師典範、專題研究、遠距教學、充實課程、參訪活動、觀摩交流、假日營隊、服務學習或其他適於發展資優潛能之可行方式。
第 五 條 為確保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之品質,本府得聘請專家學者或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員,於方案執行期間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以維護資賦優異學生之學習權益。
前項訪視結果作為改進及規劃方案之參考;本府對執行方案成效不佳之學校限期改善,並於改善期間內給予支援或輔導。
第 六 條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方案名稱及類別。
二、需求評估及目的。
三、招生對象及招收人數。
四、報名資格及錄取標準。
五、實施時間及環境規劃。
六、課程主題、活動內容、師資及預期成效。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推動資優教育工作預算支應;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方案得就下列項目申請補助:
一、授課鐘點費。
二、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三、外聘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四、教材費:得針對輔助教材、教學器材、教材蒐集、學習材料及教材研發等予以補助。
五、場地使用費:使用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場地之費用。
六、雜支:不得高於總經費百分之五。
第 八 條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結束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向本府提出成果報告書及結報資料。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