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任教於南投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教師。
第 三 條 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件。
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團隊成員,取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發情緒與行為問題專業支援種子培訓合格證書,依下列規定減授課:
一、取得初階者,每週減授課二節。
二、取得進階者,每週減授課二節。
三、取得高階者,每週減授課四節。
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及分區輔導員任教學校應給其公(差)假;輔導團成員任教學校得依下列規定給予減授課:
一、酌減輔導員每週授課二節至四節。
二、酌減分區輔導員每週授課一節至二節。
三、召集人學校推薦人員一名協助輔導團各項事務,酌減其每週授課一節至二節。
第 四 條 特殊教育班課表每節分鐘數與該階段普通班相同。
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時間、課後打掃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不得納入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授課節數。
集中式特教班上課時間除考量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外,應比照普通班上課時間由該班教師負責授課。
資源班教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不超過該名教師授課節數三分之一。
資源班教學分組以二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但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不在此限。
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間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星期總授課節數百分之十之上課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學校應查核教師授課節數及資優資源班課表。
第 五 條 代理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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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特教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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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資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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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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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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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資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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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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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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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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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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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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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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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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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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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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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所定作息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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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所定作息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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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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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巡迴輔導教師每週巡迴輔導八個半天,每個半天至少需須服務八十分鐘(不含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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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巡迴輔導教師每週巡迴輔導八個半天,每個半天至少需須服務八十分鐘(不含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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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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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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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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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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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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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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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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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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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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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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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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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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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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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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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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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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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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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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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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