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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退字第1090184914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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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公務人員之生命、身體及安全,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南投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本府公務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府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並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五、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由秘書長、人事處處長、人事處以外各處副主管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之,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縣長圈 選之;其餘二名請縣長排序,如該協會代表離職,依序遞補之。
六、本小組會議視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並為會議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主席。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人員代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幕僚相關作業,由人事處辦理。
九、本府各單位對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辦理。
十、本要點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