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成立本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及管考作業事項。
2.執行、推動中央制(訂)定相關交通安全法規、政策、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並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督促所屬落實執行。
3.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4.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及設施事項。
5.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6.強化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7.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8.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9.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10.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11.加強事故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警察局主辦。
(二)本會報設綜合管考、執法、工程、監理、教育、宣導及救護醫療七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首長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小組長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報並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雇人員二人至五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三)本會報各工作小組之編組及任務區分如下:
1.綜合管考小組:負責綜理會報相關業務及計畫管考,以本府計畫處、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2.執法小組:負責交通執法工作策劃及執行,以本府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3.工程小組:負責道路交通工程策劃及執行,由本府工務處、各鄉(鎮、市)公所、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及所屬工務段等機關單位組成,以本府工務處為主辦單位。
4.監理小組:負責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以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為主辦單位。
5.教育小組:負責交通安全教育策劃及執行,以本府教育處為主辦單位。
6.宣導小組:負責交通安全宣導策劃及執行,以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為主辦單位。
7.救護醫療小組:負責強化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護及醫療系統,由本府消防局及衛生局組成,以本府消防局為主辦單位。
四、本會報會議出列席人員:
(一)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為主持。
(二)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小組長外,應邀請轄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及鄉(鎮、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三)本會報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出(列)席會議由工程小組負責延聘邀請及支給出席費,費用編列預算辦理。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導、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費,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邀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八、各小組應依綜合管考小組所定期限,提送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指示各項執行計畫及成果資料。
九、為爭取中央交通視導成績及落實本會報交通安全任務之推動,本府各機關、本會報各小組及各年度工作執行計畫承辦人應於指定期限內將相關簡報資料、書面卷資及電子檔提送本會報綜合管考小組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