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3 19: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190177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英語教育,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育實施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英資中心),以協助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推動英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政策。
  (二)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閱讀活動。
  (三)調查及查填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英語學習成效相關資料。
  (四)充實及維護英資中心網站功能。
   (五) 協助推動各項英語補助計畫,並辦理進度列管會議及蒐集歷年參與學校回饋意見。
三、英資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文領域或課程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文領域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國中小校長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諮詢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英語文領域及其他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本國籍英語教學顧問):一人至三人,由英資中心遴選具英語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經函報國教署面試通過後擔任。由經本府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 
  (五)工作人員:
        1.外籍英語教學顧問:一位以全部時間或若干位以部分時間兼任之,經本府函報國教署面試通過後,由英資中心聘兼之。
        2.專職人力:二人至六人,由英資中心指定代理教師、行政人員、專任助理或學校教師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本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英資中心人員,其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英語文領域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英語文領域或相關課程教學專業者。
        3.其他本府需求指定之條件。
        英資中心依國教署補助辦理英資中心計畫條件徵選工作人員,其中專職人力得由英資中心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英資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英資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二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經遴選通過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教師,得減授部分或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英資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英資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英資中心人員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及其他等面向,分別考核。
          2.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英資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召集人自評後,由考核小組予以考核。
          3.教師擔任召集人者,逕由考核小組考核。
          4.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人數上限為當學年度英資中心成員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英資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英資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之學者專家、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英資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英資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英資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英資中心人員,其參與英資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或由英資中心另訂其他獎勵機制。
八、英資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英語教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九、英資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英資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學校設置,其中心經費核銷、辦理研習、採購等庶務工作及人事相關業務,由受指定學校相關處室辦理。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