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加強本縣客家事務發展、傳承客語創新推展文化力、振興客家產業營造客庄環境永續發展及推動客家事務相關事項,依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南投縣客家發展所(以下簡稱本所),並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文化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文教推廣課:客家學術文化保存推廣、客家語言發展、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等人才培育、客家藝文創作及客家社團輔導等事項。
二、綜合產發課:客庄創生環境營造及工程、客家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統籌客家發展計畫、客家事務政策法規規劃、研考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五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