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日月潭水上運動訓練中心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20607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為提供水域運動專業訓練及教學,提升日月潭水上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訓練中心)場地使用效能,並有效管理維護場地及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及設施設備如下:

一、本訓練中心內停車場、重量訓練室、室內教室、備餐室、會議室、辦公室、選手休息室及所轄周邊環境。

二、本訓練中心管理之上下船浮動碼頭、連接棧道及相關設施設備。

三、其他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之場所。

第 三 條  本府得視需求委託機關學校代為本訓練中心場地之規劃使用及管理維護、訓練器材及設施設備管理或其他符合本訓練中心場地及設施設備使用目的之事宜。

第 四 條  本訓練中心場地及設施設備申請使用以下列事由為限:

一、國家代表隊移地訓練。

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各級學校船艇課程教學。

三、本縣轄內各級學校船艇運動代表隊培訓。

四、各項水上救生訓練。

五、各項水域運動競賽之主協辦。

六、各項水域運動教練講習研討。

七、其他與本訓練中心設置目的相符或有必要之工作項目。

第 五 條  使用本訓練中心場地及設施設備,應於一週前向本府,本府已委託者向受委託之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期間不得影響船艇運動訓練。

本府委託之機關學校,於許可前項申請後報本府備查。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之機關單位辦理各訓練、活動課程時,應妥善規劃場地運用、所需裝備器材、活動安全及環境維護。

第 七 條  使用機關單位借用器材,應事先申請登記;使用前如有故障、損壞情形,應即通知管理單位處理。

使用機關單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及使用器材。

使用機關單位違反前項義務致器材毀損、滅失者,負損壞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使用機關單位應注意下列安全管理規範:

一、於相關訓練課程操作前,應由其講師、教練針對場地安全及操作注意事項說明。

二、進入水域場域或浮動碼頭,須全程穿著救生衣。但教練針對選手個別能力及訓練需要准許免著救生衣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辦理活動之機關單位,活動辦理前須依規定辦理相關足額之保險。

第 九 條  使用機關單位應於辦理訓練課程結束當日,完成借用場域空間之環境清潔打掃,並確認水源、電源、門窗等,是否已關閉完妥;借用訓練器材者應予歸還。

第 十 條  本場地及設施設備僅供本縣轄內各級學校以水域運動訓練及教學為目的無償使用,其他申請機關單位使用規費如下:

一、使用時間:分為上午場(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場(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場地費:每一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水電費:每一場次新臺幣二千元整,未使用水電設備者,免收水電費。

第十一 條  為落實本辦法之執行實效,本府派員不定期稽查,對於辦理管理維護業務之相關人員,得視執行績效之良窳,予以獎懲。

第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