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依綜合評量及學業成績評量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三方面。
第 三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學業成績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平時評量採多元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綜合評量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各領域及活動性質,參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評量,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第 六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綜合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進行考察,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校內外日常表現及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前項綜合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與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記錄行為事實,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國中進修部學生因公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不可抗拒事件經學校准假者,不影響其綜合評量。
第 七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應依國民補習教育學習內容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分別評量之。
第 八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平時評量成績及定期評量成績各占分百分之五十。
第 九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計算方法,以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課程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節數除之。
第 十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公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不可抗拒事件經學校准假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一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第十二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至少有三個領域學習課程均達丙等以上,且各領域學習課程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三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領域學習課程缺課之時數達該課程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或曠課累計達四週者,不得參加該課程之定期評量。但因公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不可抗拒事件經學校准假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 條 國民中學進修部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綜合評量之評量結果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第十五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