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各級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及本縣樂齡學習輔導團設置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為本縣所轄樂齡學習中心之承辦單位。
三、 本要點獎勵原則如下:
(一)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得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
(二)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府得配合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三)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1. 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2. 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 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4. 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四、 本要點評鑑作業如下:
(一)本府得邀請專家學者以會議或書面評鑑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 評鑑採會議方式進行時,會議委員由本縣樂齡樂齡教育輔導團委員、專家學者等組成,並在資歷相當之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五、 本要點評鑑原則如下:
(一) 訪視評鑑表及佐證資料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 前年度及當年度樂齡教育成效。
(三) 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六、 前點獎勵金以運用於樂齡教育人員培訓、志工及單位行政人員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 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 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 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六條規定。
(四) 執行成效不佳。
(五)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