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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建設處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發字第1080289795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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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建築工程防救事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於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或建築工程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組成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處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強化災害應變,有效執行災害預防、搶救、協調分工等緊急應變措施。

二、本小組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召集並兼任召集人,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業務科長兼任執行長秘書。組成架構圖如附件一。

本小組作業人員之指派及分工,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報召集人核定後實施。

三、本小組各災害分組之業務承辦單位如下:

(一)公用氣體、油料管線災害:產業發展科。

(二)輸電線路災害:城鄉發展科。

(三)建築工程災害:建築管理科。

四、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開設地點設於本府建設處。必要時,得另擇地點或配合南投縣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進駐運作。

(二)本小組成立及撤除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人決定後,通知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歸建。

(三)當災害發生時,由本府建設處業務承辦單位報告本小組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災情狀況、危害類別、規模及性質等實際災情狀況需求,並提出具體建議成立本小組及進駐編組類別。

(四)參加編組單位,應指定能全天候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時,應主動相互聯繫。

(五)本小組應於成立後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六)參加編組人員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將資料隨時報本府建設處備查。

五、本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出。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