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衛生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50027號令
法規體系: 編制表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南投縣南投市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五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九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七(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南投縣草屯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五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九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七(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南投縣仁愛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二十四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級人員。但師()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十六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二十八(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四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八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六(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竹山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三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六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五(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集集鎮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三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名間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一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五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三(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中寮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一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四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三(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鹿谷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二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四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四(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魚池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二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四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四(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國姓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十二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四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四(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南投縣水里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四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十一(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南投縣信義鄉衛生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護理長

 

 

(一)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或士(生)級)

 

二十四

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之合計員額,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二、護士員額上限為十八人。但其員額如改以護理師進用時,計入師級員額計算。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

護士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

 

 

(一)

 

會計員

 

 

(一)

 

合計

二十七(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