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施工車輛申請臨時使用南投縣政府(下稱本府)主管道路(縣道、鄉道)之許可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使用道路,指車輛因下列作業需要使用道路:
(一)建物興修(新建或修繕)因施工所需之吊運物料、灌漿等。
(二)建物外牆之清潔、維護或廣告物裝卸等。
(三)進行家具、空調設備、升降設備、室內裝修材料或廢棄物等施工作業。
(四)整地工程。
(五)其他經道路管理機關認定之施工作業。
三、臨時使用道路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於使用日前十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提出申請。
(二)臨時使用道路經道路管理機關認定有影響鄰近住戶人車通行之虞者,應一併檢附改善措施或與受影響住戶協調同意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應含下列資料,並均需加蓋申請人或公司章:
(一)申請書及申請人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切結書(非違章施工)。
(三)交通維持計畫:
1.使用道路平面圖(示意圖內容應依現況比例繪設,包括車道線、停車格、路寬等設施)。
2.標明占用道路面積(長度及寬度)及位置(單位:公尺),以斜線標示。
3.註明道路名稱及門牌號碼。
4.交通安全警示設置範圍(含漸變段與緩衝區)及現場配置交通疏導人員。
5.道路現場照片。
(四)停車格使用同意函(請先向當地公所申請許可並繳費)。
(五)申請理由涉及其他機關,應檢附相關文件(例:建造執照、違章查報單等)。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應附文件。
五、受理臨時使用道路之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使用範圍寬度依道路寬度評估,最大寬度為二公尺,長度依現況評估。但屬高風險等特殊需求作業者,不在此限,惟寬度不得逾一車道。
(三)每次許可期間以十個日曆天為限。但特殊或複雜之建物興修工程因施工需要者,不在此限,惟不得逾二個月。
(四)許可函應註記下內容:
1.許可內容不包含待命作業之車輛停等。
2.施工車輛不得併排停車。
3.不得影響緊急救災(護)作業。
4.申請人應設置安全維護設施及派員指揮疏導,以維道路安全及暢通。
5.申請人不得於路面設置固著物或堆積妨礙交通之物品。
6.許可期間若遇特殊節日或活動,申請人應配合淨空道路。
7.第七點、第八點之規定內容。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曆天,指按日曆經過之日期計算天數,包括政府公告放假之國定假日、星期假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選舉投票日等天數。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得駁回之。但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一)非屬第二點之作業。
(二)未符合第三點申請許可程序之規定。
(三)同一路段之同一時間已有依本要點許可之案件或其他工程施工中。
(四)經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七、申請許可案件應於臨時使用道路時,將許可函放置明顯位置,以供巡查。
八、民眾檢舉或本府巡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公路法等規定裁罰:
(一)未依原許可之作業方式、日期、時間、範圍或改善措施臨時使用道路。
(二)影響交通或未依交通維持計畫執行等情形。
(三)損害路面或附屬設施、阻塞水溝等,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申請書
南投縣政府道路臨時使用申請書
本人/公司: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內容:
□施工作業
(請註明施作內容,如拆掛招牌、吊運物品或外牆整修等)
□其他
(請註明內容)
三、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四、使用地點(詳細路段/位置):
鄉(鎮、市)
村(里)
茲申請使用上開場地,願遵守南投縣政府許可施工車輛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確實維護公共設施(含道路、人行道、樹木花草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完善,如有損壞(害),願負維修責任,並於活動(施工)結束後恢復場地清潔。如有違反,除停止使用外,並負法律責任,絕無異議,敬請惠予核准為荷。
此致
南投縣政府工務處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本申請書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許可工程臨時使用道路,非適用集會遊行使用道路或在道路上舉行賽會、擺設延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及其他類似行為之申請許可。
2.
為施工作業之需,申請使用道路者,請於期限向本府工務處提出申請。如未於期限內申請,得不予受理。施工期間請加強注意安全、交通動線之規劃及需於施工區前後加派專人指揮交通,維持行車安全,並請妥設交維設施後始得進行施工且不得影響交通,施工範圍若影響交通或未經本府工務處許可施工,當地轄區警察機關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逕行告發取締。
3.
申請範圍周邊應設置警示燈及標誌,並由申請人負安全與清潔責任。
4.
申請道路若有損害公共設施(路面、水溝、人行道、路燈等),應修復後報本府備查,未修復前若發生國賠事件,概由申請人負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5.
另依據南投縣政府許可施工車輛臨時使用道路作業要點八、民眾檢舉事項若有異議,應由被檢舉人自證非可歸責,並於三日內提相關文件至本府審查,期間若發生國賠事件,仍由申請人負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6.
申請範圍不得併排停放車輛,行駛管制道路應另申請。
※以上注意事項已瞭解並願意遵守。
申請人:
切結書
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施工切結書
本人/公司
申請於南投縣
鄉(鎮、市)
村(里)
路(街)
段
巷
弄 號
前借用道路,非違建施工,且本人/公司將確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規定,維持周邊交通順暢並確保用路安全。若有不實,願負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且施工期間所發生一切事故與相關設施損壞,概由本人/公司負全部責任。
此致
南投縣政府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