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實際從事各項建設工程人員,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強績效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爰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對象:
(一)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屬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二)其他機關借調、兼職或代理之現職公務人員,如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事實,得比照適用。
(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進用之職務代理聘僱人員,如係代理得支領工程獎金之職務,於代理期間確有實際從事所代理職務之工程業務者,得比照適用。
三、經費來源:由各工程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各項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勻支。
四、提撥上限;
(一)本府各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系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提撥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核算之。
(二)本府各單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員額,如其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等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所列者,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前已進用者,其學歷僅須專科以上),且其聘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80%以上者,得比照前項提撥額度提撥。
五、各工程實際提撥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且全年工程經費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已估驗未付款)之合計數佔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例
(以下簡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合於下列各條件之一者,依該規定提撥工程獎金。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實際執行
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
4、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者:按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百分之七十提撥。
(三)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比照前二款提撥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全年度預算執行率」指各工程實際支付數及應付未付數之合計數占該工程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比例。
六、績效獎金發給種類與比率:以提撥奬金額度百分之百依本府績效評核結果發給下列二種獎金。
(一)單位績效獎金:指本府各單位之績效評核結果,分等第發給單位之績效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八十。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二)個人績效獎金:指依本府各單位個人之特殊績效,提報本府績效評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縣長核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其額度為績效獎金百分之二十。當年度未核發個人績效獎金之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七、作業方式:
(一)期初目標設定:於年度開始各單位以實際辦理工程之科或處為單位,於每年三月底將重要的工程計畫設定列為績效評核之項目,並造具「本府各工程執行單位提撥工程獎金明細表」(附表一)及「本府各工程執行單位可資提撥工程奬金之工程管理費資料表」(附表二),陳單位主管核定後,送人事處備查。
(二)目標設定變更:工程績效目標於年度進行中,如有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變更或停止工程計畫時,應由各單位檢具相關說明或文件,經簽准後辦理修正,並通知人事處。
(三)期末自評:各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本府工程獎金績效目標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表三),受評項目之目標執行達成度辦理自評,並填具「本府工程獎金績效目標期末評核表」(附表四),陳核後送人事處彙整,提列績效評核委員會審議。
(四)預算員額提撥工程奬金及經費支給、控管授權各單位依規定辦
理。
(五)俟年底依所提撥獎金額度,按所核算每人可核發百分比及金額後一次支給。
(六)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
八、單位績效獎金分配之限制:
(一)單位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之核發,按各單位各年度一至十二月之施政績效成績評定,於年終一次發給。年度中調離職(退休)及新進人員按在職月數之比例發給;惟當年度十二月份到職者不予發給。
2、各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
(二)其他限制:
1、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或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機關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2、工程獎金每人每年支給限額:
(1)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十三萬元。
(2)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新臺幣六萬五千元。
九、工程績效評核及奬金核發作業
(一)各單位應就縣長重要施政目標、縣長交辦重要案件及縣政白皮書等,
設定單位績效目標,以利考評。
(二)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1、考評項目:年度即將終了時,各單位均應先就其所設定目標之執行績效辦理評核,其考評項目及配分如次:
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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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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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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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之困難度及挑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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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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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由績效評估委員會視各目標之難易程度分等級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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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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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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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達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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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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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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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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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獎金績效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表三)。
3、評核項目補充說明:
(1)設定目標之困難度及挑戰性部分:
A、目標執行時之複雜度較以往年度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B、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C、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D、目標牽涉較多機關,須加強協調,或不可控制影響因素較多,須加以克服者。
如有其他事項與上述四項中任一項相當或足以取代者,請列舉說明之。
(2)目標執行進度部分:應依年度施政計畫(含目標管理)項目之工作執行進度為準據,審酌實際作業情形進行評分。
(3)目標達成度部分:應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標之差距;如有不能予以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成程度、重要成效…等,並與預定目標相比較,取得相對數據。
(4)行政作業部分:如因特殊事由無法依限填報,應簽奉縣長同意延後,可免予減分。
(三)期末成績評定方式:
1、單位工程管理績效,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各單位年終自評,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依受評項目之目標執行達成度辦理自評,並填具工程獎金績效目標期末評核表(附表四),送人事處彙整,提列績效評核委員會審議。
2、工程案件公文品質績效,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計畫處依據各單位工程案件公文處理品質評分。
3、執行力績效,佔總成績百分四十。
人事處彙整各單位績效目標期末評核表後,提送績效評核委員會辦理複評,由績效評估委員衡酌考評項目作綜合評比,績效評核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討更合宜之成績計算方式。
4、綜合考評,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由人事處彙整各單位自評及績效評核委員會複評結果,簽陳縣長作綜合考評。
(四)成績評比與獎勵區分:
1、各單位成績評比及獎勵,分為特優、優良、良好三等第,其中特優與良好,各列一名,餘為優良。
2、按上述所評定成績高低,排序列第一、二、三名單位,列為年度績效管理成效績優單位。
3、工程獎金依上開成績分為特優、優良、良好三等第成績辦理,但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核給獎金。
(五)單位績效成績評定及獎金發給:
1、特優: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數額全數發給。
2、優良: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數額百分之九十五發給。
3、良好:得依各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之數額百分之九十發給。
4、獎金分配限制: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績效獎金,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十、個人績效獎金之核發規定:
年度內各單位個人工作績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填具個人績效事蹟表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陳核後送人事處彙整,提列績效評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縣長核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獎金額度新臺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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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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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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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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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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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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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顯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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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其他工程事項績效卓著者。
十一、本府設績效評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副縣長、秘書長、人事處長為當然委員,另六人由縣長核派之;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績效評核委員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辦理。
十三 、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得 參 照本要點自行訂定作業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