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 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以提供學生最適切及最
少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升心評人員之專業素養,並增進鑑定功能,培訓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教育處辦理評量與鑑定之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或相關進修活 動。
(二)由本府教育處依實際需要遴派優秀心評人員,參加教育部或其他學術單位、學會所辦理之培訓計畫。
三、心評人員培訓目標: (一)本縣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須成為初階心評人員。
(二)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三)本縣六班以上(含)規模未設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得由學校薦派一位 教師擔任心評人員。
四、心評人員資格:
(一)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初階和進階二級制,依實際參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培訓、施測評量工作及撰寫個案評估報告,經審核取得適當 資格。
(二)初階心評人員資格應完成基礎培訓課程(如附表一)並取得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等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證書(如附表二)。
(三)進階心評人員資格為具備初階資格後,三年內實際進行心理評量施測計達十次(含)以上,參與心評進階個案研討研習,撰寫繳交個案 研討評估報告二份,並通過審查。 (四)資格審核:
1.本縣心評人員及證照升級之資格審核,由教育行政人員、專家學者,及本縣進階心評人員(三人以上),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2.經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始得成為本縣初階心評人員或升級為進階心評人員。
3.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心評人員聘函,以利身分識別及任務之執行。
五、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分工及配合事項:
(一)本縣依心評人力資源之分配劃分為南投區(南投市、中寮鄉、名間 鄉)、草屯區(草屯鎮、國姓鄉)、埔里區(埔里鎮、魚池鄉、仁愛 鄉)、竹山區(竹山鎮、鹿谷
鄉)、水里區(水里鄉、集集鎮、信義 鄉),以分區模式進行心評工作,並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委派分區負 責人統籌相關事宜。
(二)工作內容:
1.擔任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之初篩、評量與鑑定工作。
2.提供教育需求評估、安置與教學之建議。
3.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心理評量分析報告。
4.提供鑑定相關專業知能之諮詢服務。
(三)分工:
1.初階心評人員主要負責疑似生初篩工作與特殊教育相關測驗工具 之施測,並彙整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並依施測結果及相關資料進行障礙類別之初步研判及教育需求
評估,並撰寫個案評估報告。
2.進階心評人員主要負責個案資料之檢視與分析判讀工作,指導初 階心評人員執行工作,並會同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召開綜合研判會議。
(四)配合事項:
1.接受本府教育處指派,參加本府教育處或其他學術單位所辦理之 測驗工具培訓、鑑定相關研習、個案研討會或進修活動。
2.鑑定人員須嚴守專業道德,尊重測驗倫理,維護測驗題目使不致 外洩,且心評人員之施測須持有鑑輔會正式委測公文,不得私下接受委託施測,如有違反規定,除應
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 經審查小組過半數同意,給予降級、追回心評證照等處分。
3.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收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 不必要之評量。評量結果及其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須妥為保管、保密。除據以決定個案就學
輔導之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六、接案程序:
(一)各校(園)應主動發掘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個案並輔導提出鑑定申 請,或於申請特殊教育身分再確認、轉安置、跨階段轉銜等相關鑑定安置工作時轉介個案。
(二)派案方式:
1.校內派案:由學校協調校內心評人員優先接案。
2.跨校派案:校內無心評人員,則由分區負責人分派之;涉及跨區 派案時,則由本縣特教資源中心負責協調。
(三)協調個案評量時間:心評人員接獲提報個案後,與個案就讀學校教 師、行政人員及家長聯繫,安排評量時間。
(四)實施評量:
1.個案評量:心評人員就個案個別能力狀況,選擇適當的心理評量 方式,進行評量;並於施測時,觀察及記錄個案所表現之行為。
2.相關晤談:心評人員應安排與家長或監護人進行晤談,以瞭解其 對個案安置之意願。
3.綜合評估:
(1)心評人員根據所收集、觀察、並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標準 評量所得之書面及晤談資料,進行分析、研判,必要時應撰寫個案評估報告。
(2)心評人員如認為個案有必要接受心理評量以外之醫學檢查、相關醫療復健之評估資料時,則應協助轉介相關醫療檢查服務。
4.出席綜合研判安置會議並提出個案報告。 5.協助安置、轉銜之輔導:個案安置後不定期追蹤、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七、差假:
(一)校內派案:執行個別智力測驗施測或訪談,每案至少給予半天公 假,並課務排(派)代。
(二)跨校派案:
1.執行校外個別智力測驗施測或訪談,並完成評估報告,以每案給 予二個半天公假為原則,並課務排(派)代。
2.執行校外個案僅完成評估報告,以每案給予半天公假為原則,並課務排(派)代。
(三)心評人員參加本縣鑑定安置工作相關會議時,其所屬學校應准予公差登記。
(四)本縣各分區負責人協助收件、資料彙整工作時,其所屬學校應依本府教育處函文准予公假登記。
(五)心評人員公(差)假登記由所屬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理薪或代課鐘點費。
八、獎懲:
(一)由進階心評人員檢核初階心評人員施測正確率及研判能力等,必要時得由鑑輔會綜合督導之,並作為獎懲依據。
(二)心評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得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1.當年度評量施測個案,經鑑輔會審查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施測個案量達五名以上(含)且經審查測驗結果正確者另予嘉獎 一次。
2.心評人員撰寫個案評估報告或心理評量分析報告經鑑輔會及特殊 教育專家學者審查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3.當年度擔任研判工作,經鑑輔會審核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次。
4.當年度擔任分區負責人,經鑑輔會審核表現良好者予以嘉獎一 次。
(三)執行評量鑑定工作績效不佳者,予以追蹤輔導,如未能改善,依規懲處。
(四)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計分錯誤或施測原則錯誤率達兩成以上,須重新接受標準化個別智力測驗工具研習,並由鑑輔會指派進階心評人員督導。
九、工作費用:
(一)心評人員執行本府指派之各項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工作,跨校派案者,依下列條件核給交通補助費:
1.單趟五公里以上且未達三十公里,發給交通補助費一日次新臺幣二百元。
2.單趟三十公里以上,發給交通補助費一日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心評人員完成個案綜合評估報告並經鑑輔會檢核後,核發綜合報告撰稿費,每案新臺幣一千元整;撰稿字數未超過一千字者,按比率核實支給。
(三)心評人員完成自閉症或情緒行為障礙訪談報告並經鑑輔會檢核後,核發訪談報告撰稿費,每案新臺幣五百元整;撰稿字數未超過一千字者,按比率核實支給。
(四)進階心評人員進行個案分析判讀工作並經鑑輔會檢核後,核發工作費用,每案新臺幣一百元整。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