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使本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成績考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依其他法令規定。
第 三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第 四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三種,平時試驗及試驗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第 五 條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參照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就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作業設計製作、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校外學習、實踐或其他方式,隨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第 六 條 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五等第九分制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評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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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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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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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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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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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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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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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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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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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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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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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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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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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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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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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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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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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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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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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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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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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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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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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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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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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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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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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公民學科:
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操行: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規定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紀錄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加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一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第 八 條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第 九 條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平時試驗成績除以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平時試驗成績除以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試成績加學期試驗成績除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三段考查成績之平均成績。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第 十 條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期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第十一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術等項考查之。
二、其他有關健康生活部分之學科:
依其健康習慣、態度、知識及技能等項考查之。
第十二 條 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與音樂學科」之體育部分和健康生活學科考查之。二、三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與音樂學科」之體育部分考查之。
第十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課程,並予考查。
第十四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
依自治、分組、社會及綜合活動等項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二、公眾服務:
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項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以音樂、藝術生活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
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外,其餘三款合占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 條 學生成績考查,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十七 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第十八 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智二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九 條 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第二十 條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將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項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並提出積極建議。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實際需要,本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