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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據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設置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局長、教育處處長及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學者或專家二人。

(二)醫學專家、復健治療專家二人。

(三)臨床心理、家庭諮商學者或專家二人。

(四)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家長團體、社會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以遴聘(派)補足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小組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衛生局及社會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負責。

六、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小組委員、總幹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