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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8: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查詢資料作業管控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作業目的:為辦理本府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作業,配合戶役政機 
     關業務自動化,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媒體交換戶籍資料,
     為防止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特定本注意事項。
二、作業依據:依據105 年 5 月 6 日函頒修正之「南投縣辦理重陽
     節敬老禮金(券)發放實施要點」辦理。
三、作業單位:社會及勞動處(下稱本處)社會福利科。
四、作業時間:每年重陽節前五個月至前一個月間申請查調一次,俾
     供本處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事宜,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年滿六   
     十五歲以上長者。
五、作業說明
   (一)作業程序:
1.由本處指定人員備妥空白光碟(磁性媒體)後,親送至本府民政處提供本縣各鄉(鎮、市)姓名、出生年月日、鄉鎮市、村里、鄰及街路門牌等電子檔資料名冊。
2.俟本府民政處提供電子檔資料名冊後,再由本處指定專案辦理人員以電子郵件加密發送至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以上名冊未經首長核准不得影印或給予不相關之第三人閱覽。
3.本處指定專案辦理人員每年重陽節前四個月向本府民政處查調,本處指定專案辦理人員於接獲本府民政處提供電子檔資料名冊,立即提供各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後,應立即刪除消磁以上電子檔資料名冊。
4.本處指定專案承辦人如有異動,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人員編制分工:
     1.本處指定專案承辦人一員,並函請各鄉(鎮、市)公所亦指定專案辦理人員一員造冊,辦理本發放事宜,避免無關人員接觸。
2.辦理完成本發放案後,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指定專案辦理人員立即刪除消磁以上電子檔資料名冊。
(三)作業管制:
1.作業取得之資料,僅限應用於本府重陽節敬老禮金發放業務。
2.本處指定專案辦理人員每年重陽節前四個月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填寫「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介面申請表」及「磁性媒體交換資料項目表」。
3.本處指定專案辦理人員對經授權取得資料之戶役政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僅供作原申請目的使用且不得任意複印,為保障民眾隱私維護其權益,使用者應嚴防資料外洩,以免觸犯刑責。
4.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制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其責任。
5.本處指定專案辦理人員對戶役政資料之運用,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除應負行政責任外,並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