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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文化建設及藝文活動等業務。

第 三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科:掌理藝文推廣、研究、輔導、宣傳、研習、編印刊物、文化義工招訓、文化基金會輔導、鄉(鎮、市)社區文化活動推動輔導。

二、圖書科:掌理各項圖書資料蒐集、整理、保存、推廣圖書資訊服務、輔導鄉(鎮、市)立圖書館。

三、藝術科:掌理視覺藝術、表演藝術之推展、表演藝術團體立案輔導、與公共藝術設置審議。

四、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遺址、民俗及其有關文物、傳統藝術、古物之保存研究及維護。

五、行政科:掌理研考、法制、文書、印信、出納、採購、財產及庶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之一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秘書代理,秘書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局長。二、副局長。三、秘書。四、各科室主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增訂之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