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組織、工商業與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社區發展、公益勸募、志願服務、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輔導與管理及辦理模範父(母)親表揚活動等事項。
二、老人福利科:老人權益維護、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機構監督與輔導及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三、社會救助科: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金、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喪葬補助、婦嬰營養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及看護費用補助、遊民輔導收容安置、微型保險、國民年金業務等事項。
四、社工及兒少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社會工作發展、脆弱家庭關懷服務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五、婦女福利及托育科:婦女福利服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新住民福利服務、倡導與推動性別平等、建構完善托育資源,提昇幼兒照顧品質等事項。
六、成人保護科:集中篩派案機制、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業務規劃、推展及處遇服務、性騷擾防治、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等事項。
七、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機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八、勞工行政科:就業服務、勞工福利、職業訓練、外國人工作管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資遣通報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等事項。
九、勞資關係科:勞動條件(工作規則審核、勞資爭議調解)、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及行政指導、舊制勞退金提撥、大量解僱保護、性別平等工作、工會組織、職業安全衛生、身心障礙者就業等事項。
十、行政科:法制、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出納、採購、庶務、財產管理、資訊管理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高級社會工作師、專員、社會工作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副局長、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 十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九日修正之第七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