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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2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重大災害救濟安置執行計畫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 22、23 條。
二、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


貳、緣起
    88  年 9  月 21 日大地震,頓時山崩地裂,許多建築物倒塌,災區
    斷垣殘壁,造成許多家庭生離死別,流離失所,無處安居,夜宿帳棚
    ,生活頓時陷入困境。雖然當時各界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
    ,積極投入救災行列,惟百年來的大地震,造成家園嚴重摧毀,各地
    行政機關及救災體系均癱瘓,加上救災工作欠缺經驗、整合和效率,
    無法發揮最大功能。
    為期日後重大災害發生後,能有效供應災區資源及安置災民,擇定適
    當的地點作為災民臨時收容場所,俾能緊急安置災民,有效率的收受
    發放物資及救濟,以發揮民胞物與的精神,使受災居民能迅速回復原
    有的生活軌道,平復受創的心靈。
    再者,我國位處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頻繁地帶,隨著經濟產
    業的發達。社會結構的變遷及都市化、國際化、複雜化、多樣化的發
    展趨勢致人為災害的發生逐年增高,實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災害防救體
    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加強災害發生的緊急應變能力,於災害發生
    後,對於無家可歸之災民應妥為收容,並對於可能發生危險地區的民
    眾,提供安全之避難地點。同時,結合民間資源,受理各界的捐資,
    妥善管理與運用,加速救災與重建。


參、目的
一、規劃救災物資籌備與儲存地點,有效率的收受各界捐贈之物資,並確
    實發放至災民身上,避免浪費、重置。
二、預先勘查安全地點,當災害發生,於第一時間徵借公共固定設施,設
    置災民臨時收容救濟場所,使頓時無處可居、無依的受災居民,能有
    暫時安居之所,並建立災民臨時身分證,以確實掌握收容災民的人數
    與查報,並協助緊急個案,安置於適當社會福利(慈善)機構。
三、防患未然,預防災害發生,使災害減至最低;一旦發生災害,能緊急
    應變,並結合民間資源(人力、物力、財力、人文資源、人緣資源等
    ),透過各種外援與協助,使災民能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維持穩定的
    社會功能。


肆、計畫期程(作業程序):
一、預防階段:
(一)各鄉(鎮、市)公所協調學校或勘查安全地點規劃設置災民臨時收
      容所,以因應緊急災害發生後,無家可歸災民之收容。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救助種
      類及標準,作為災害發生後發放災害救助金依據,惟災害重大或中
      央對於災變另有其救助方案者,從其規定。
(三)社會局或各鄉(鎮、市)配合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各任務編組之各
      項災害演練計畫,並加強與各組救災工作人員協調聯繫,增強緊急
      應變功能。
(四)社會局成立天然災害、重大災害災民收容救濟總站任務編組,以執
      行災害發生社會局負責業務範圍內的災害防救事項,而各區收容救
      濟組依業務需要亦應比照辦理。
(五)建立民間社會福利資源清冊,於災害發生時,能迅速結合民間的資
      源投入災區搶(救)災工作。
二、災害應變階段:
(一)成立社會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召開會報,商討各項救災事宜。
(二)視災情狀況,成立緊急收容救濟總站,並督導各鄉(鎮、市)成立
      收容救濟站,迅速完成無家可歸災民的安置任務,確實掌握收容所
      之資料俾便及時收容分配。
(三)各鄉(鎮、市)災害發生時,由各鄉(鎮、市)災害防救中心收容
      救濟組掌管災民收容所規劃、指定分配、佈置,災民之登記、接待
      、管理、統計查報、供膳、撫慰、救濟等事項,社會局負責督導或
      協助。
(四)召集志工投入救災工作,並動員社會福利(慈善)機構或團體支援
      各項救災工作。
(五)受理各界捐贈物資與轉發,並規劃物資發放分配及管理事宜。
(六)安置弱勢災民(獨居老人、失依兒少、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等)
      ,並成立災民服務站,慰訪災民,建立個案資料。
三、災害復原重建階段:
(一)災害發生時,由當地鄉(鎮、市)公所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立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勘查災情。
(二)依據勘查結果造具災民受領災害救助金清冊,由社會局派員或授權
      由各鄉(鎮、市)公所核發。
(三)救助流程依照災害防救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災害救助
      金則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
(四)中央政府如對於發生緊急災害有統一之災害救助金發放標準者,依
      據中央之規定辦理發放。
(五)協助災民生活重建。


伍、建立救濟安置體系:
一、平時收容救濟體系之整備:
    為圓滿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善後,建構與南投縣政府相關單位聯繫
    、協調機制,並督導各鄉(鎮、市)建立收容救濟體系,以因應災變
    。
二、社會局成立收容救濟總站,其組織編制如下:
    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執行長,專員綜理各項搶(救)災事宜
    ,社會救助課擔任現場指揮者,編制七個分組(包括協調聯繫組、災
    民服務組、物資組、人力資源組、安置組、總務組、勞工服務組等)
    ,每個任務編組設組長及若干組員,執行災害救助工作,災民收容救
    濟總站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由社會局或所屬機關工作人員派任。
三、收容救濟總站各分組由社會局局長預先調派局內各課同仁兼任,其各
    組業務範圍臚列如下:
(一)協調聯繫組(總務):
      1.負責於災害發生後立即通報局長、副局長、專員、社會救助課,
        並依災情需要於災害發生後二小時內召開小組會報,研商搶(救
        )災相關事宜。
      2.社會救助課負責彙整災後政府機關所發布之各項救助措施,提供
        災民及工作人員參考使用,並負責發布新聞公告週知。
      3.負責協調民政局、建設局、消防局及軍方等單位,即時提供人力
        、車輛、住宅等,以應急需。
      4.社會救助課負責於災害發生接獲總務通報後,聯絡各組負責單位
        主管二小時內至社會局參加會報,配合各組需求適時發布新聞,
        並即時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5.總務負責(規劃)研究規劃未盡事宜。
(二)災民服務組:
      1.災害發生後負責在災害現場設置災民服務站,並指派工作人員於
        現場為災民提供各項服務。
      2.調派社工人力至災區訪視,針對罹難者家屬提供慰訪服務,即時
        建立相關資料,並依災民需求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服務。
      3.依據社工人員所建立之災民基本資料,整合輔導資源提供各項社
        工處遇。
(三)物資組:
      1.負責派員於適當的地點收受各界捐贈之物資,各社會福利(慈善
        )機構或團體協助之。
      2.依各物資中心之需求,調度車輛及隨車志工將物資送至各區物資
        中心,並協調行政室(事務課)協助之。
      3.建置民生物資供應之廠商名單,以應災害發生急需。
      4.協調各地物資儲存地點,並派員妥善管理。
(四)人力資源組:
      1.負責建立災害發生後各主動聯繫有社工專長者資料,並依各災區
        實際需求予以調派媒合。
      2.負責設計志工表格,交由社會局各課及本縣相關社會福利(慈善
        )機構或團體填寫所屬志工資料,彙整成冊,並於災害發生後受
        理各界志工登記,以隨時調度。
(五)安置組:
      1.負責設計收容機構之表格,交由社會救助課、婦幼福利課及社會
        福利課、社工課等負責填寫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少
        年等收容機構資料,並彙整成冊,以應災害發生時使用。
      2.依據災民服務組提出之需求媒合安置弱勢災民。
(六)勞工服務組:
      1.辦理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2.依據災情,研訂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人力規劃等福利服務,協
        助受災民民眾重回社會正常生活,免於二次受災。
(七)總務組:負責物品採購、徵信作業及後勤支援等相關事宜。
(八)建構社會局緊急連絡網。
四、各區收容救濟站之實施步驟:
(一)各鄉(鎮、市)為預防、應變及天然災害善後或重大災變緊急應變
      ,應依各區實況,勘查安全地點,徵借或徵用公共固定設施,設置
      災民臨時收容救濟站。
(二)各鄉(鎮、市)災民臨時收容救濟站應編制職掌與分工,參與防救
      中心辦理的各項演練活動,加強與各組成員溝通、協調,以因應災
      害發生時之緊急動員。收容救濟站的所有工作人員由鄉(鎮、市)
      公所成員派充。
(三)災民收容救濟的主要任務為災民的調查、登記、收容、救濟、統計
      、安全管理、遣散、無依者之協調安置,並掌管其他文書、庶務、
      出納、防護等事項。
(四)凡遭天然災害、重大緊急災變,確實因家業毀損或扶養義務人死亡
      ,或受傷治療中,致無法生活者,均可向災民收容所申請收容救濟
      。
(五)各鄉(鎮、市)對於收容之災民應登錄、建立相關資料,並確實掌
      握收容的人數,並維護其安全。
(六)災民收容的期限,一般應於災害救助金發放後,終止收容。但另有
      規定或無親人可協助且需人照顧,確實有安置需要,協調社會局安
      置於適當的機構照顧。
(七)災民收容救助金之發放(民生物資供應),依據「災害防救法」、
      「社會救助法」及「南投縣危險區域(村里、聚落)因應天然災害
      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緊急救助災民。
(八)為因應天然災害或重大災變救濟(助)業務,得成立救濟(助)委
      員會。
(九)救濟站所需之炊、餐、寢具,由各鄉(鎮、市)公所向民間徵借,
      如徵借困難或徵借之物,不敷使用時,得報請社會局撥款購買。救
      濟站如設置在附有營養餐之學校,可借用營養午餐之炊餐具。
(十)救濟工作結束後,凡向民間徵借之物品應歸還。如有短少毀損,應
      報請查驗後,予以賠償,凡經政府購買之物品,應由原承購鄉(鎮
      、市)公所,分別造冊妥為保管。


陸、經費
(一)天然災害或重大緊急災害所需之救濟(助)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如不敷使用,依規動支南投縣政府災害準備金。
(二)災民收容救濟站提供災民伙食,依實際需要核給,其中食米每人每
      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如未能依前
      揭原則供給糧食及民生用品時,膳食主副食費以每人每日新台幣一
      百一十五元發給。
(三)為因應重大緊急災變得成立賑災捐款專戶,受理各界捐款。


柒、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