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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方便民眾洽公及提升工作效率,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員工出勤管理,採刷卡上班方式辦理,分別於上午上班及下午上
    、下班各一次。


三、本府員工除各單位正、副主管、參議、秘書及因業務需要,經縣長許
    可者外,均應依規刷卡上班及下班。


四、除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上班時間配合金融機構作業時間外,本府員
    工上班時間依本府彈性上下班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辦理。


五、本府員工於上午上班時間開始至下午下班時間,服勤時間未滿八小時
    者,如未辦理請假手續則視為曠職,各單位之屬員在同一年度內曠職
    處分三人次以上時,其主管應連帶受警告處分。


六、請假時間之計算方式:
(一)全日請假:按上班時間辦理。
(二)半日請假:按上班時間,依上、下午分別辦理;惟上班時間依規定
      必須服勤四小時。
(三)按小時請假:
      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全日上班為八小時,半日上班為四
      小時),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
      一小時計,惟請休假以半日計。各類差假應依規核准,並於差假前
      將出差單或假卡送達人事處登記。


七、奉派出差或請假者,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不得影響民眾洽公權益
    。


八、本府員工上班應佩戴職員證並保持良好秩序,出勤情形由各單位主管
    確實負責考核,人事處將不定期派員查勤,查勤不在者以曠職論處。
    經人事處抽查未佩戴職員證者,應予申誡一次之處分。


九、本府員工於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確為公務急需外出處理者,
    應即辦理(或委託代辦)公出手續。


十、遇有停電或電腦刷卡系統故障時,到、退勤以簽到、退方式辦理。


十一、刷卡須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卡情事,經查證屬實,不論代刷卡
      者或被刷卡者一律依刑事程序移送辦理。


十二、新進人員報到後,先由人事處發給臨時卡刷卡,至領取職員證時再
      行繳還。


十三、忘記帶卡者得至人事處登記並借用臨時卡刷卡,用畢後隨即歸還。


十四、職員證遺失或毀損時,應先向人事處借用臨時卡,並繳交工本費新
      臺幣貳百伍拾元申請補發;遺失者並應敘明理由並切結後補發。


十五、各單位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
      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
      遣公差。


十六、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差餘時間應返回辦
      公室執行公務。


十七、為督導員工出差執行職務,以提高效率,得設置員工出差督導小組
      ,由秘書、行政處、主計處、政風處、人事處人員組成,秘書長擔
      任召集人,人事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


十八、縣內外出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內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二)縣外出差應視事實需要,西部地區出差往返行程以一日為原則(
        即當天往返),若係上午開會或報到,得於前一日下午啟程(搭
        乘公務車者除外);離島及東部地區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二日
        為原則。
  (三)出差應詳列執行業務地點及起訖時間,俾利督導查證與業務連繫
        。
  (四)出差請示單各級主管核章應加註日期及時間。
  (五)督導小組前往實地查證,如發現不實情事,除當事人從嚴議處外
        ,單位一、二級主管亦應負監督不週之責。


十九、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仍應受行政院頒每
      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超出二十小時部分,應專案簽請縣長核
      可。


二十、人事處應將各單位員工出勤情形於次月十日前列印分送各單位主管
      ,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參據。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