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革新便民服務、簡化作業流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服務項目如下:
    住址變更登記。
    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門牌整編登記。
    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
    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抵押權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書狀換給登記(限書狀破損及逕為分割者)。
    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地價謄本。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
    須重新列印書狀者仍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
    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除外。


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六款之申請人,應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文件、以雙掛號回郵信封及書狀工本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
    信封正面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如有應補正事項,依土地登記
    規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七款至十款之申請人,應填具謄本申請書(註明聯絡
    電話),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
    信封正面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
    知於十五日內補足,未依限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予受理,原寄規
    費併予檢還。


五、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應指派專人將原申請函件及附件收件辦理
    ,並按日將處理完畢之案件掛號寄回;登記安應以簡復表將書狀等證
    件寄還申請人。


六、各地政事務所應每半年將通信申請登記案件辦理情形陳報本府備查。


七、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