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南投縣政府,依法辦理本縣
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等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
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計科:掌理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環境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等事項。
二、空保科:掌理空氣污染、噪音及振動之管制等事項。
三、水保科:掌理水污染、飲用水水源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及環
境檢驗分析等事項。
四、廢管科:掌理廢棄物管理、廢棄物處理場(廠)之規劃、興建及營運
管理等事項。
五、資管科:掌理資通安全、資訊化作業規劃及管理、研管考、公害糾紛
及陳情處理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法制、採購、財產管理、檔案、出納及事
務管理等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技正、科長、專員、技士、稽查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理時,由技正代理,技正不能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理之
。
第 10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技正。
四、各科主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出席。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南投縣政府核定。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條
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