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設立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
局) 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 災害救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 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福利事項。
三 其他與社會福利有關事項。
四 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由社會局辦理,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 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社會局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
用。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
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本府
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
回者,本府應予追繳。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