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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5: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設立南投縣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
局) 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  災害救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  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福利事項。
三  其他與社會福利有關事項。
四  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由社會局辦理,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  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  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社會局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
    用。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該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
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本府
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
回者,本府應予追繳。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