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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南投縣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為承辦單位。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三十三
條之犯罪被害人,並以被害時設籍南投縣者為限。


第 4 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
申請。
前項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第十條規定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
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
補助。


第 5 條
醫療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以下同)
    三仟元為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者,得專案申請補助。
三、不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1.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給付。
    2.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第 6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補助標準:
    1.個別心理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限,每
      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2.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限
      ,每案每年最多補助十二次。
    3.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年最多補助十二次。


第 7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檢警偵訊律師費補助最高以三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
    閱卷、撰狀等)。
二、每案每審律師費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包括律師諮詢、出庭、閱狀
    、撰狀等)。
三、每案律師諮詢費用每小時最高三仟元為限。
四、每案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每次最高三仟元為限。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與第一、第二款競合者,依第一款、第二款為補助上
限。


第 8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三、合計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五萬元為上限。


第 9 條
緊急生活補助費用依本縣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每案申請
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第 10 條
申請補助方式如下:
一、醫療與心理復健費用部分:
    1.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
      療費用明細表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2.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採自行付費方式者,得於三
      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印本及收據正向
      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律師費與訴訟費用補助部分:
    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於三個月內,檢
    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及委任狀影印本暨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三、緊急生活費用補助部分:
    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於三個月內,檢
    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印本及社工員調查表向本中心申請。


第 11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中心停
止補助。


第 12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追究一切法律責
任。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