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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補助購屋貸款利
息,並提昇身心障礙者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購屋貸款利息,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
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三、 身心障礙者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購屋貸款
利息補助:
(一)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有清償能力。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
(三) 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 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
(五) 所購之房屋須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且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得同時登記二人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同住扶養者,指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且共同生
活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
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
各類房租補助、收容安置補助、托育養護補助、寄養服務補助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政府補助。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並通知承貸銀行:
(一) 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二) 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之行政區域。
(三) 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四) 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五、 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標準如下:
(一) 計算基準:每年申請之補助款,以前一年購屋貸款所繳利息總計
金額之百分之十為補助金額。
(二) 補助上限:每年度申請每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三) 補助年限:獲准補助者補助年限最長自辦理購屋貸款次年起算
十五年內。(十五年內每年均需依申請方式再檢附申請
文件覆核)
(四) 補助作業將視本府每年預算編列情形辦理繼續補助或調整補助個案數(新申請案以本府覆核通過之次序為補助順序),若經費不足則不增加新申請案戶或停止補助作業。
六、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就房屋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僅能擇
一辦理。
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一次為限。
七、 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由本府核定後通知鄉(
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本縣核發(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四)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暨
財產歸戶證明一份。
(五) 土地、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
(六) 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八、 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應以個人繳款狀況,憑繳款收據及繳款證明書向 本府社會處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請領事宜。
九、 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得向各鄉(鎮、市)公所另行提出申請,如獲核准,在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助。
十、 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須附具切結書,載明如於補助期間內將所承貸之
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府社會處及承貸
銀行,因怠於通知所衍生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十一、 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承貸銀行應即
通知本府社會處,並停止申請撥付補助之利息。
申請人於承貸銀行對所提供之不動產行使抵押權前,已清償積欠本息者
,恢復其利息補助;於承貸銀行行使抵押權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
利息返還本府。
十二、 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住宅,於受補助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
、因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府申請更換
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銀行同意後,得依本要點規定繼續辦理貸款。但優惠
貸款金額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剩餘期數為限。
十三、 本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受理之名額,以當年度所編列之預算為限,由各
鄉(鎮、市)公所隨時受理之。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本要點辦理調查
及審核後,再由本府統計各申請案件補助總額,其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總額超出當年度預算時,由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決定補助名額,且得通知
各鄉(鎮、市)公所當年度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十四、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編列預算。
十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