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縣鄉鎮市長宣誓就職及交接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辦理鄉(鎮、市)長之就職及交
    接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縣鄉(鎮、市)長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上午
    十時,在各該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公開舉行為原則。


三、鄉(鎮、市)長當選人均應於前點規定時間,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
    職,同時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鄉(鎮、市)長交接,並由本
    府派員主持、監誓及監交。


四、典禮會場由各公所負責佈置,事先妥為準備。


五、鄉(鎮、市)長宣讀誓詞由監誓人監誓,宣誓人及監誓人均應於誓詞
    簽名或蓋章後,由公所函送本府備查。


六、鄉(鎮、市)長交接後,應依規定備齊各項清冊 1 份,函報本府查
    核。如為連任者,免備各項清冊。


七、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程序:
(一)典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持人就位。
(四)唱國歌。
(五)向國旗及  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主持人復位。
(七)宣誓:
      1 監誓人就位。
      2 宣誓人就位。
      3 宣誓人宣誓。
      4 監誓人、宣誓人復位。
(八)交接印信:
      1 主持人就位。
      2 監交人就位。
      3 接收人就位。
      4 移交人就位(如係連任者免)。
      5 交接印信(如係連任者,由公所主辦單位先將印信送由主持人,
        移交該接收人接收;如係新任者,由公所主辦單位先將印信送由
        移交人,交由主持人移交該接收人接收)。
      6 主持人、監交人、接收人、移交人復位。
(九)主持人致詞。
(十)卸任鄉(鎮、市)長致詞(如係連任者省略)。
(十一)新任鄉(鎮、市)長致詞。
(十二)禮成。


八、典禮應簡單隆重,不得舖張浪費。


九、其他配合事項:
(一)公所應與主持人、監誓人及監交人密切連繫,並提供所需交通工具
      ,其餘交接有關事項,民政單位應與新任鄉(鎮、市)長當選人連
      繫籌備就職典禮事宜,並提供主持人、監誓人及監交人有關新、卸
      任人員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二)移交人如有特別原因,不能前往辦理,應指定代辦人員。
(三)宣誓典禮之會場,請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佈妥國旗及國父遺像)
      ,並備妥宣誓之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