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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南投科學工業園區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本縣整體發展,整合各界共同推
    動經濟建設,特設南投科學工業園區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推動設置南投科學工業園區之政策及策略。
(二)研議南投科學工業園區發展之計畫及相關事項。
(三)結合政府、工商團體、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民間資源,促成南投科
      學工業園區規劃招商及開發工作之作為。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縣長
    及秘書長兼任,另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四人由本府建設
    處、地政處、觀光處、農業處等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
    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工商團體代表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於委員中遴聘適當人選專責擔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
    畫處處長兼任,襄助主任委員及執行長處理與委員會相關之事務。


五、本委員會因推動工作需要,得報請主任委員遴聘相關領域專業顧問,
    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六、本委員會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
    關之單位代表或人士,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七、本委員會每二至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
    。


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
    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九、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辦理。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